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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退休劳模住院可获补助

2011-05-16 14:37:11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942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对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省政府将给予80%的补助。

    根据省政府相关通知规定,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各级财政将帮助其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在参保过程中,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也可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同时,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方面,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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