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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食品禁用敌敌畏等47种添加物

2011-04-25 08:47:49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1625

卫生部农业部同时公布22种易滥用的添加剂和82种动物饲料中的禁药

   据新华社电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欲知详情可登录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和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

   【相关链接】

   过期添加剂做面包
   查封!

   本报讯(记者 陈泥 实习生 朱姗姗 通讯员 曾庆光)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并公然销售已发霉变质的面包,位于中山路老虎城内的新欢欢烘培店被工商部门查封。

   工商人员进入到该店的面包加工区后,发现不少问题:烤箱长期没有清洗,上面都是污渍,里面的肉松有一股变质霉味,火腿肠肉片已过期3个月;工商人员随手拿起一瓶添加剂,发现也已过了保质期。在这家面包店内,工商人员还查到三十多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其中大部分是蛋糕的调味料和食用色素,这些调味料可以给蛋糕加上巧克力味、芋头味?熏还有甜橙味。

   工商人员还发现,该店加工的部分面包虽然在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字样,但在包装袋上根本找不到面包的“生产日期”的踪影。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查封面包加工设备,同时立案查处。

   花生牛奶胀破“皮”
   换货!

   本报讯 (记者 黄晓波)5天前,林先生在家附近的超市买了一箱软包装的“银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大前天晚上,林先生突然发现箱内有一罐饮料鼓鼓胀胀的,一些包装内的液体也不知从哪个缺口爆了出来。

   前天,记者在林先生家中看到这些流出的液体,不仅质地呈絮状,更泛着一股酸味。“我们一家之前已经喝了5罐,不知道会不会影响健康。”林先生不免担心。

   记者从银鹭公司了解到,银鹭已经补偿林先生一箱新的花生牛奶。至于出现这种状况,工作人员表示极有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的挤压造成的“胀包”现象,但确切原因还需要取回那包“问题产品”化验分析,并从生产源头上着手调查清楚。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
   公   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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