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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须开设临终关怀科 每5床至少配4名护理

2011-04-20 15:31:25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36

    近日,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与1994年的试行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突出了护理院对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的照护功能,规定护理院住院床位总数要在50张以上,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等临床科室。

    《标准》明确,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在人员要求上,《标准》规定,护理院至少要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标准》要求,护理院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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