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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凭许可证销售 消费者超市都高兴

2011-03-31 10:18:12厦门晚报admin查看次数:2739

   晚报讯(记者 刘丽英 实习生 黄艳艳)8月1日起,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没有乳制品销售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将被依法查处。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一规定,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引发强烈反响。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我市,奶粉的销售渠道包括超市、专卖店、母婴用品店、代购、网店等。而液态奶、酸奶、乳饮料的渠道就更广了,杂货店、水果店、面包店,甚至煎饼店、路边摊、早餐工程摊点,都有卖各种盒装、袋装液态奶。

   “我还真没留意到,她们经营奶粉是否合法。”新妈妈罗女士说,她怀孕时就有人上门推销一款进口奶粉,称是通过特殊渠道从海外运来的,主要通过直销和网站的形式销售。她感觉产品是正货,价位也合理,根本没考虑到对方的经营是否合法。

   我市多家超市负责人表示,超市销售的奶粉,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是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合法证件的。今后国家要求卖奶粉办证,超市一定会照章办事。“这有利于堵住一些不规范的销售渠道,对正道经营者是好事。”

   “国家加强对奶粉特别是婴幼儿配方奶粉流通环节的监管很有必要。”资深奶业人士郑先生透露,目前不少新妈妈热衷的网购、代购婴幼儿奶粉,其实存在很多管理盲点。“网上有些奶粉卖超低价,一罐比超市便宜大几十元,也不一定是从正规渠道进来的。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外加每批进口奶粉都需食品质量检验局的报告,正规渠道进来的奶粉比现在的一些代购价要贵得多。”他认为,有些实体店的产品,其实也是通过类似走私渠道进来的。“今后卖奶粉必须办证,估计会有相当一部分经营此类‘来历不明’产品的卖家无法继续经营。”

   【链接】

   未获许可 不得再卖奶粉
   营业执照须有“乳制品”项目,4月1日起可申请,工商部门8月起排查

   本报讯(记者 曾海林)奶粉不是想卖就能卖。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按工商总局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乳制品项目的不能卖奶粉。

   国务院办公厅早在去年9月16日就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从2011年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依法受理、核准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经营者在2011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

   记者了解到,8月1日开始,工商部门将按照监管责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逐户对乳制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一律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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