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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高原反应住院索赔 遭法院一审驳回

2011-03-25 10:03:32厦门日报admin查看次数:1173

  日报讯  外出旅游本是为放松心情,但李小姐去西藏旅游时却因突患广泛心肌缺血、急性高原反应而住进医院,回到厦门不到两天又再次因为急性高原反应突发而住院。两次住院共花医药费万余元。

  李小姐向自己所投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此,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小姐的诉求。

  2010年7月2日,李小姐向某保险公司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20元,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死亡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合同还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故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10年7月5日,李小姐在随旅行团到西藏旅游过程中,因突患广泛心肌缺血、急性高原反应而到武警西藏边防总队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7月8日出院。

  2010年7月8日,李小姐乘飞机回厦门,又于2010年7月10日因急性高原反应、心律失常及频发室性早搏在厦门中医院住院,并于2010年7月14日出院。两次住院李小姐共支付医疗费11379元。之后李小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随后,李小姐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329元(包括医疗费11379元、护理费1000元及回程机票费2950元)。

  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小姐在投保期间突患“急性高原反应”疾病,是因为其身体不适应高原地区低氧环境,这是一种身体疾病,不是遭受外来突发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伤害,因此驳回李小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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