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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自助餐被烫伤 9岁儿童获赔20余万

2011-03-17 08:55:14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070

   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受到损害,餐馆酒店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端汤服务员碰上小孩

   2009年8月16日晚,年仅9岁的佳佳(化名)随同家人前往厦门某大酒店自助餐厅就餐。其间,佳佳离开餐桌去看一下自助汤锅里是否有汤,当从放汤处走回餐桌时,与自厨房端出热汤的餐厅员工发生碰撞,被热汤严重烫伤。

   佳佳被送往医院诊治,确诊为:全身多处22%Ⅱ-Ⅲ度烧伤。经鉴定,佳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法院审理查明:佳佳坐的餐桌,距离放汤的台面只有3米。酒店的厨房过道与放汤的台面之间隔着一扇屏风,屏风的两侧是互相看不到的。酒店员工手端热汤快步前行,在屏风拐角处与正往回走的佳佳发生碰撞。

   主审法官说,酒店是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为用餐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酒店员工在端出热汤时快步前行,没有采取使用托盘、推车等较为安稳的送餐方式,行进过程中也没有服务员引路或招呼正在用餐的客人小心,经营者在屏风拐角处亦未对用餐中的消费者作出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孩自由走动为合理举动

   本案中,自助餐厅是敞开式的,菜、汤、主食、饮料排放在固定的台面上,由用餐的客人自由取用。佳佳在餐厅用餐区内自由走动,没有快跑,也没有冲撞他人,属于合理举动,并无不当,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本案中酒店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近日,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酒店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酒店还应支付佳佳赔偿金14.6万余元以及港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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