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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接受乙肝就业检测

2011-03-09 08:37:01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151

    近日,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省卫生厅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通知》还对就业体检报告的领取、拆阅流程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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