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办医优惠多多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厦门日报福州讯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其中包括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昨日,省政府公报称,省政府已经批转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税收优惠
那么,怎么鼓励和支持呢?《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人才补助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同等的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此外,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参与改制
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的相关办法,在厦门市等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开展试点。《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