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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末期病人可“安乐善终”

2011-01-13 11:01:37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51

    是否允许“安乐死”,是全世界范围内都有争议的问题。

    台“立法院”本月10日三读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根据规定,已插管的“末期病人”在意识不清时,可由最近亲属提出“终止施行心肺复苏术”要求,经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后,即可拔管,停止救治。

    台湾有舆论评论认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末期病人“善终自主权”在制度层面已经上路。也有人诊断,条例修正后,可避免每年10万余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终所成的悲剧,“对家属、病人、医师都好”。

    两起悲剧,让“安乐死”条例重修

    台湾“立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三读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并于当年6月7日正式公布。这个条例的通过,为台湾临终病人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因此也被称作 “安乐死”条例。

    根据当年的“条例”,当事病人可事先签署意愿书,同意在生命末期时,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复苏术,即实施安乐死;病人在进行插管治疗前,家属也可决定做或不做;而一旦插管,除非家属能提出证据证明病人在意识不清前,曾表达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复苏术,否则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就是“违法行为”。

    然而,去年底的两起悲剧,让台湾社会重新审视“安乐死”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是2010年12月26日,台北市三福街一位退休工程师,因为不忍重病下的妻子 “活得太辛苦”,用螺丝起子把她钉死。另一起则是台湾 “活得最久的植物人”王晓民病逝,她17岁时因车祸成为植物人,父母双亲和三个妹妹连续照顾她47年,全家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末期病人”在急救时往往要饱受磨难,得不到“善终”,而且耗用大量资源,却未必能得到家属期待的效果。这两起事件的相继发生,再次引起台湾社会对“善终自主权”的大讨论:当病痛已经到达无法忍受、不可救药的地步,其家属可否选择帮病人实现“安乐死”?

    针对这个问题,台湾社会快速形成共识,“立委”侯彩凤立即提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立法院”在2011年1月5日初审,五天时间内,即10日就通过“三读”程序。

    “安乐”与否,家属也可“有条件”决定

    而最新通过的 “安乐死”修正条例规定,有意愿执行“安宁死”的病人,必须先由两位医师诊断为不可治?“末期病人”,且病人须自行签署意愿书;若已昏迷,则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即只要亲属签署 “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后,医师也可以拔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临终”。

    至于条例中所指的“最近亲属”,依序规定为配偶、成年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亲等旁系血亲及一亲等直系姻亲。

    条例规定,“安宁缓和医疗”指的是,为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施予缓解性、支持性的医疗照顾,或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末期病人”指的是罹患严重伤病,经医生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证据,近期内死亡已不可避免;而“心肺复苏术”是指对临终或无生命迹象的病人,施予气管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或其它救治行为。

    台媒解读称,根据该条例对 “末期病人”的规定,癌症、艾滋病末期,失智症第四期意识昏迷,2到4周临终病患,都可能适用新条例。

    而根据条例规定,台湾健保IC卡中的“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注记”,可视为意愿书正本,与意愿书同具效力。也就是说,至2010年1月为止已完成注记的3万4610人,将可立刻适用新条例。所谓“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注记”,就是病人同意在生命垂危时,可选择中止心肺复苏术,选择自然死亡。

    提案“立委”侯彩凤接受台媒采访时认为,该“条例”修正后,可避免每年10余万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终的悲剧。

    明文规定,植物人不适用“新法”

    据了解,目前台湾有4000多个植物人,照顾一个植物人的基本开销每月高达5万元新台币,不少人家境清寒,无力照料。

    新修定的 “安乐死”条例,植物人是否适用?这成为台湾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新“条例”明文规定,“新法”对“植物人不适用”。

    对此,台湾医界人士解释,末期病人与植物人的差别在于,虽然死亡对他们都不可避免,但不管是有得救、没得救,前提都是 “不能违背病人意愿”,植物人显然无法表达自我意愿。

    虽然岛内对“植物人”的安乐死权益有部分呼吁,但因牵涉到 “病人意愿”,造成无解难题,在医学伦理层面很难通过。不过也有医师认为,“条例”修正案已经规定病人若已昏迷,可由最近亲人签署同意书进行拔管,这种情况与植物人有部分相似,相信植物人的安乐死问题未来会得到正视。

    争议不少,实际操作难度大

    对于修正案中最近亲属有 “拔管权”的规定,台湾知名时事评论员黄创夏认为,实施起来的难度仍然很大。“法案中说最近亲属提出要求即可,但最近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这就给家属很大的压力,有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统一意见。”

    另一方面,黄创夏认为,“俗话说医者父母心,这样的条例,让医生去执行,如何克服心理障碍也是一大问题”。另外,除了法律上对亲属“拔管权”的规定之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医师的免责也需要相应规定。如果不能厘清“安乐死”过程中的权责问题,届时可能出现医患关系上的新矛盾。“总体看来,条例通过的意义很重大,这样的议题可以让大家讨论,但许多细节都没有规定好,操作层面上还是比较困难”。

    台湾坜新医院副院长吴清平说,拔管对于医生是道难过的关。“病人虽仍有一口气,但一动也不动,医师和家属都不敢拔管,怕被说成‘加工谋杀’”。台大医院创伤医学部主任柯文哲说,新条例的通过,“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临床执行起来虽仍有困难,但至少可提醒健康人赶快去签安宁缓和意愿书。

    长庚大学外科教授林萍章指出,临床收治罹癌等重症病患时,有时会选择先告知家属,不直接让病患知道;一旦病患病重昏迷后,新修法方向又同意让家属可以主张拔管;如此一来,可能导致病患本身至拔管死亡时,完全没有自主、知晓的机会,反而诱导医师只和家属接触,病患更失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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