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卫生医改 >> 查看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理须知

2010-12-29 17:24:16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48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理须知
 
一、审查对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分级审查原则

根据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厦门市卫生局负责除卫生部、福建省卫生厅审查外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目前暂定为:
 
(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境内,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除卫生厅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外的建设项目;
 
(二)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8 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境内,跨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市直管单位的建设项目。
 
各区卫生局负责除上述外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厦门市卫生局委托厦门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承担厦门市卫生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进行设计。
 
(二)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三)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五、建设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申请,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属于厦门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0、符合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1、资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7、符合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8资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申请,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9、符合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0资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六、受理、审查的相关规定
 
(一)提交材料和申请公函格式的要求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提交材料的一般要求:⑴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⑵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⑶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⑷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厦门市卫生监督所于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的决定。
 
(三)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申请,厦门市卫生监督所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故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意见,报厦门市卫生局核准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专家
 
审查会议,厦门市卫生监督所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并监督审查过程;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厦门市卫生监督所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申请,厦门市卫生监督所可以指定机构或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机构或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技术审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七、办理机构  监督机构  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办证中心
 
联系电话:2667610、2667617
 
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监察局驻厦门市卫生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六楼
 
联系电话:2077898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九楼
 
监督电话:2057615
 
3、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市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www.xmwsjd.com
 
厦门市卫生局,网址:www.xmhealth.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xm.gov.cn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349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