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率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市第一医院厦港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即便假日也是全天开诊。
今年7月,我市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医保基金,归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同城同权”的基本要求,在原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的基础上,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全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待遇上的均等化。这标志着我市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已提前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三年医改任务,走在全国前列。
我市自1997年7月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先后开展了外来从业人员、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30.28万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达85%以上,门诊统筹面100%,完全实现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创出了“厦门模式”。
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我市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提高报销水平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减轻医疗费负担。降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数字最能一目了然。以2010社保年度为例(下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从原来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2916.48元)、3%(1093.68元),分别调降至4%(1458.24元)、2%(729.12元),参保职工的负担分别减少了1458.24元、364.56元;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500元调降至1000元,极大地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水平。
降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部分的个人自付比例,从原来的15%(5468.4元)调降至8%(2916.48元);医疗费满5000元、不满10000元部分,从原来的6%(2187.36元)调降至4%(1458.24元);医疗费满10000元部分,从原来的 4%(1458.24元)调降至2%(729.12元)。退休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减半计算。
引导群众“小病进社区”
从今年8月1日起,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内、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药费累计不满1000元的部分,在我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不超过500元的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
政策实施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至11月30日,参保人员到3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共计17.57万人,同比增长67.54%。特别是岛外14家卫生院和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有6.04万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同比增长57.04%。
经测算,政策出台后每年可减轻参保职工约1亿元的医疗费负担,减轻参保外来员工15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减轻参保居民36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合计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约1.51亿元的医疗费负担。《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向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和更好保障的方向上加快提升,切实让广大参保人员从城乡一体化的医保政策中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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