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一费制”,挂号诊查注射统称为诊疗费
2010-12-15 11:25:39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894
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将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补偿机制》)指出上述信息。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一费制”主要是为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转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抗生素激素滥用的现状,为患者提供适宜的药品、适宜的服务和适宜的技术。
该负责人表示,《补偿机制》提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将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之一。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同步调整。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相加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各种因素制定。
《补偿机制》还明确,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明确不降低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