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厦门新闻 >> 查看内容

小孩撞断三颗牙获赔精神损失费

2010-12-11 11:15:44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975

  小孩在交通事故中折断三颗牙,并未构成伤残等级,那么能不能获赔精神损失费呢?

  2009年2月27日,黄先生骑自行车载着儿子小黄经过嘉禾路与马垅路交叉路口时,与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结果小黄折断了三颗牙。因为当时小黄才13岁,年龄尚小,只能等他成年后才能进行种植牙修复。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吴先生是受雇给人开车,小黄就将吴先生及其雇主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两人连带赔偿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多元。小黄同时也将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辩称后续治疗费(种植牙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并非是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应该待实际发生后,再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金额再由保险公司赔偿。此外,小黄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主张5000元精神损失费也没有依据。

  湖里区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书载明,小黄需要待成年后再植牙,因此植牙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此外,小黄受伤虽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鉴于他是未成年人,其门牙等牙齿的缺损需等到成年后才可通过种植牙恢复,门牙缺损势必对其生活、学习造成多年影响,因此对小黄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7万多元,林先生及其雇主则另外连带赔偿1.3万多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966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