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修规:安胎假不得影响全勤奖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2日初审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怀孕妇女经医师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或考绩。
为避免有流产之虞的怀孕劳工因无假可请,而被迫退出劳动市场,台当局“劳委会”已修正“劳工请假规则”,并于5月6日生效,“安胎假”计入“住院病假”,请假时间由1年30天增加为2年内1年。
不过,民进党“立委”黄淑英认为,安胎假不应视为病假,正名有其必要,否则将影响怀孕妇女的全勤奖金或考绩,因此提案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1条”,增列安胎假可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1条第1项规定,雇主不得视为缺勤。
国民党“立委”郑汝芬担心,修法如果过度保护,会不会反而造成妇女在职场上的困扰,例如妇女需要请安胎假却不敢跟雇主说。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委”王如玄说,“性别工作平等法”的修法与先前“劳工请假规则”的修正,实质权利义务没有不一样,且公务人员一体适用;不过若要将“安胎假”字眼入法,恐怕“铨叙部”等单位必须连动修改“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经过两党“立委”与“劳委会”官员充分讨论后,“安胎假”字眼不入法,条文修正为“受雇者经医师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薪资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此外,“委员会”也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0条修正条文,将家庭照顾假扩大全面适用,受雇者于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疾病时,可请家庭照顾假,1年可以有7天,而且雇主不得将请假视为缺勤,影响到全勤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