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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遭诉辩称“自己不行”仅爱抚获不起诉

2010-11-08 12:05:12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053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曾姓男子被控与沈姓女子通奸,他承认发生过五、六次“性行为”,但坚称自己罹患糖尿病勃起困难,彼此仅爱抚。曾姓男子的妻子也证称“老公常不行”,检方认为性器官没有接合,不构成通奸罪,处分不起诉。

  台北地检署指出,妨害家庭的通奸、相奸罪构成要件,是男女有奸淫行为,奸淫是指男女交媾,必须以生殖器接合才算数;根据台湾“最高法院”判例,若生殖器仅接触而未插入,即未达接合程度,属于未遂犯,但通奸、相奸罪不处罚未遂犯。

  曾姓男子(42岁)被妻子控告,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多次与长他一岁的沈姓女子发生性行为。沈姓女子承认两人有过性行为五、六次,两次到旅馆,其余多在沈姓女子的住处;不过他坚称自己罹患糖尿病,影响勃起功能,与沈姓女子发生关系时,只有彼此抚摸。

  台北地检署调查,曾姓男子详述自己与沈性女子发生性行为的次数与地点,况且,他自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有使自己陷于刑事追诉处罚的危险,应该不至于说谎,证词可信。

  据悉,曾姓男子罹患糖尿病也是事实,曾姓男子的妻子又证称老公确实有勃起困难情形,既无证据证明曾与沈姓女子有性器接合,及无证据证明两人奸淫,也就不构成妨害家庭的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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