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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疗救助不再设起付线

2010-10-12 09:29:44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501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

    今后,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也是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日前出台,据悉,各区还将出台实施细则,届时,符合条件的新的救助对象可申请救助。

    两类人群可获救助

    和原来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救助对象(即第二类救助对象),扩大了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两类。

    第一类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新增的第二类救助对象:

    (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各区还可根据本辖区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救助对象。

    救助金不超过2万元

    新办法在原有救助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日常救助、定额救助和二次救助3种方式。医疗救助不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50%-80%,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医疗救助申请程序优化,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取消了城乡差别,实行城乡一体化。

    根据新《办法》,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每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财政拨款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人不低于14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元。

    救助对象参加医保 政府出资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

    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日常救助。对散居“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区级民政部门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

    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给予一定金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结存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另外,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一年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名词解释】 

    医疗救助:

    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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