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低保妇女“两癌”可获后续救助
2010-08-23 09:36:36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023
我省低保妇女“两癌”后续救助,其医疗费用可以补偿达90%以上。
近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5部门发出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救助对象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通知明确,医疗费用先由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偿或报销,剩余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进行医疗救助,确保报销、补偿、救助总额达到可补偿费用的90%以上,每年救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对于经过新农合补偿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采取临时救助方式视情况再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应追溯到2010年1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