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怀孕好友就医 倒车撞其流产赔26万
丁女士载孕妇小兰(化名)去医院,到了医院停车场,丁女士倒车时却撞倒小兰造成流产。小兰将丁女士和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3万余元损失。记者昨日获悉,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兰的损失共计28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11.1万元损失,其余部分,小兰承担10%责任,丁女士承担90%责任。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丁女士开着丈夫的车子,载上怀孕的朋友小兰去医院。到了医院停车场,小兰先下车后绕到车子后面,丁女士挂了倒车挡踩下油门,准备倒车到停车位。结果砰的一声,车子撞倒了小兰。受伤的小兰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兰已流产,全身多处骨折。丁女士前后支付了5万余元医药费,保险公司则支付了9000元费用。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丁女士没有按操作规范查看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兰不负事故责任。因为车子已经投保交强险,小兰干脆将丁女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3万余元损失,其中就包含20万元精神抚慰金。
焦点1 好心办坏事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丁女士说,她是好心送小兰去医院的,好心办坏事不能减少责任吗?
法官解释说,丁女士载小兰去医院,并不能降低她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无论是在开车途中,还是在停车场倒车,只要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事故,造成小兰伤害,丁女士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丁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丁女士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即使是出于好心而办了坏事,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焦点2 去医院是做流产还是做体检?
丁女士辩解说,发生事故前,小兰就想去医院做人工流产。虽然这次事故导致小兰流产,但是与小兰最初的意愿是相符的,所以造成的伤害没有那么大。为此,丁女士提供了街道计生办的《介绍信》、医院证明和相关票据,证明小兰曾经提出人工流产的申请。但小兰辩称自己去医院并非要流产,而是要去体检。
法院审理后查明,丁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切实证明当时小兰上医院就是为了去做流产。
焦点3 3万元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
法官最后酌情支持小兰3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或者实施后,相关法律条文都有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身体权、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本案中,小兰被撞后不仅导致流产,还造成全身多处骨折,有多处伤残等级达十级。即使小兰曾经申请人工流产,但是被撞后造成流产的方式不是小兰所愿意的,而且这种非正常流产方式势必对小兰的身心造成伤害。
判决4 小兰自行承担1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为丁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事故认定仅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的结论,并不必然作为民事责任的分配依据。小兰没有选择安全的站立位置,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小兰应当自己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小兰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其中含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承担11.1万元,余款17万余元的90%由丁女士承担,扣除已经支付的5万余元,丁女士还需向小兰支付10余万元。本案中,丁女士自己支付的赔偿金额加上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累计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