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老保险将实现全覆盖
《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今正式发布,40多万人将受惠
今天上午,《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具有我市户籍但未参加现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和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的人群被纳入养老保险范畴。据悉,我市将有40多万人受惠。
厦门因此成为福建省首个实现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城市。有关人士表示,此举对健全完善我市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每人每月200元 基础养老金全国第二高
截至目前,我市户籍人口中,有53.86万人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8万人参加了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66万人参加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13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但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城镇企业职工为主要参保对象,未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使得部分城乡居民年老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较为困难。
《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后,使我市所有户籍居民都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项政策的实施,是市委、市政府建设“全民社保城市”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
据悉,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200元,这一标准,仅次于北京市(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为55元),在待遇标准和覆盖面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经测算,《暂行办法》实施后,2011年需要投入2.75亿元,支付高峰年份需要投入6.7亿元。
个人缴费每年一次 从100元到4000元不等
《暂行办法》设定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包括旧农保)、未享受社会养老待遇(不包括旧农保)的人员。
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一次,缴费金额分为13档,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缴费。
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出资按最低标准参保费用缴交(当前为每人每年100元)。
政府补贴多缴多补 每人每年45元到70元
政府根据参保人员所选择的缴费档次,按每人每年45元到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员缴费金额高的,政府补贴也相应提高,鼓励多缴。
对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两个女孩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缴费补贴。
另外,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的缴费提供资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出资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个人的资助全部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60周岁起按月领取 养老金包含三部分资金
《暂行办法》实施时(即2010年7月1日)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00元(具有我市户籍不满5年的为55元,待满5年后再按200元发放);缴费年限养老金为每缴费1年,每月增发1元,以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根据目前人口平均余命测算出的计发月数(现为139个月)。
例如: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60周岁时总计有13900元,总共缴费15年,那他可领取的养老待遇即为200元(基础养老金)+1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13900/139)=315元。
经测算,若缴费满15年,个人每年缴费100元,60岁时每月可领取230余元,若年缴费4000元,则可领取650余元。
为便于我市人员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参保,《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旧农保等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办法,其中,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其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大限度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