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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药师推销“神奇抗癌药”

2010-03-19 09:24:11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437

一嫌犯骗取购药款6.3万余元,以诈骗罪获刑4年

 

 

    为牟取暴利,陈某将原本普通的药物,吹嘘成神奇的抗癌特效药,“连癌症晚期患者吃了之后都能够达到‘肿瘤没有、癌细胞没有’”。不少癌症患者及家属治病心切,纷纷上当受骗,掏钱购买所谓的“神药”。记者昨日获悉,夸大药效的陈某吃了官司,以诈骗罪被同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近日,二审厦门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某未取得相关经营权,又夸大该产品的治癌功效,骗取癌症患者的购药款,该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虚假宣传  冒充药师骗取信任


    今年38岁的陈某,为了牟利,分别从新疆乌鲁木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制药厂、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山东一家公司购进雪莲艾必克(简称“雪莲贴”,系二类医疗器械)、艾康宝复方芦笋合剂(简称“艾康宝”,系处方药品)、艾西莎锌硒咀嚼片(简称“艾西莎”,经查系保健食品)、酵母锌片(简称“酵母锌”,经查系食品)等产品,假借漳州一家药行的名义进行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陈某及其同伙(另案处理)先通过一些非法出版物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介绍产品的治癌功效,并公开药行的销售电话等。随后,陈某的同伙负责在各大医院病房特别是癌症患者病房分发上述广告宣传单,利用癌症患者及家属治病心切,骗取他们拨打联系电话求购这些所谓的抗癌特效药。同时,陈某的同伙还以供货方售后服务人员的身份在漳州该药行内接待前来购买药品的癌症患者及家属。


    而此时,陈某则冒充该药行的药师,给癌症患者及家属指导用药并提供送药上门服务。


    治病心切  患者高价买“神药”


    通过上述手段,陈某于2007年9月至12月,向胃癌患者卢某销售“特效药”,骗取购药款1.8万余元;2008年1月至4月,向直肠癌患者高某销售“特效药”,骗取购药款1.1万余元;2008年3月至6月间,骗取肝癌晚期患者袁某购药款2.8万余元;2008年5月至6月间,向直肠癌患者刘某的丈夫陈某销售“特效药”,骗取购药款5000余元。


    而在销售上述“抗癌特效药”时,陈某及其同伙均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


    夸大药效  触犯两罪名获刑四年


    本案中,陈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假借药行的名义销售雪莲艾必克、艾康宝、酵母锌、艾西莎等药品,同时又利用非法出版的广告宣传单,夸大其治癌功效,骗取癌症患者及家属的购药款6.3万余元,其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6.3万余元在非法经营罪中只是数额较大的起点,在诈骗罪中则属数额巨大,诈骗罪的量刑较重,陈某等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同安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近日,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想象竞合犯”
    不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的形态。想象竞合的真正本质在于“假象数罪”,如开了一梭子弹,一下子打死了3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用“特别法条款优先于普通法条款来定罪”。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普通的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偷东西”,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


    在这种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几个不同的罪名都可以评价行为,使得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罪名。


    在本案中,陈某实施的只有一个行为——夸大药效销售药品,但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


    对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按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需要指出,所谓“从一重处断”,不是抽象地比较数罪的法定刑,而是就具体犯罪行为在每个罪名中对应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故本案中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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