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医院动态 >> 查看内容

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指南

2010-03-13 10:09:13admin查看次数:1916

尊敬的患者及亲属:


    您好!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医,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您将有获得与我院医疗技术水平相当的医疗保健服务权利,享有知道自己病情和治疗方案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决定权,您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宗教信仰、文化背景会获得尊重,您的病情会受到医院保密。


    医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担负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为使您和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医院正常诊疗工作秩序,在您住院后,请您自学遵守下列规定:


    1.您应向医务人员详尽地如实提供您的健康情况,既往患过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近期是否到传染病疫区等。就诊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如果不使用真实姓名,您就放弃了真实姓名的权益,将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2.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医疗等情况时,应当由您或您的代理人签署同意书。为切实履行您的知情同意书等规范文书。这些文书一经双方自愿签署,就具有了相应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您应遵从医师的医嘱和配合治疗。

 

    4.您应按时足额缴纳药费用并按医嘱出院。参保人员应遵守医保有关规定,住院每日清单要及时核实,不明部分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咨询。

 

    5.当您身体出现不适情况(胸闷、憋气、心慌、呼吸困难、烦躁、头晕等病情变化)及生活需护士帮助时,请随时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务人员,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6.查房、治疗时间请您不要离开病房。不得在病室内玩扑克、大声喧哗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

 

    7.住院期间末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如因您擅自离院而发生任何意外,我院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8.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及医院同意不得到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和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未经科室许可,请勿将家用电器带入病房使用。


    10.患者个人的机密文件、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或请家属带回保管,防止丢失。

 

    11.患者及亲属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患者不得将来探视的人员自行留宿或陪床。


    12.您不应要求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虚伪发票。

 

    13.您不应随便浪费医疗卫生资源。例如丢弃、虚开药品或医用卫生材料等。

 

    14.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理智、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或申请卫生部门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诉讼,但绝不能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更不能投打医务人员和损坏医院公共设施和财务。

 

    15.为保护其他患者及医护人员的权利,您还应遵守医院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自学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16.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住院时应有监护人陪护。

 

    违反上述规定引发的一切后果,需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厦门市第二医院医务部 电话:6159513  


    海沧医疗中心:6589009


    鼓浪屿医疗康复中心:2571703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322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