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今后可由保险买单
日报福州26日讯 (驻榕记者 张小燕)今后,我省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是医疗差错,患者将可直接找保险公司要赔付,而保费由医疗机构“买单”。昨日,省卫生厅消息称,省政府已经通过并转发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结果生效后7天内赔付
为解决医疗纠纷,防止“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根据《意见》,我省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出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依照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意见》明确,医疗责任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主动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做到理赔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小额赔付可简易处理
《意见》还对小额赔付简易处理做出规定: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应由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000元以下,可由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调解,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定,但应以医疗机构为主。赔偿金额超出上述规定的,医患双方应向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应根据医患任何一方的要求,按照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的规定,及时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处。调解不成的,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矛盾的激化。
小额赔付简易处理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