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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健康证”不遥远 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盼头

2009-08-06 08:54:00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11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就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


    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的有关负责人,他们表示,按照新出台的《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这就意味着,沿用了十多年的食品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将作调整,取消乙肝病毒检测项目。“我们正在积极与省有关部门联系,确定何时修改体检项目。这需要一个过程。”


    乙肝曾是食品从业体检“必检项目”


    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市卫生局法监处黄木林处长告诉记者,目前需要办理健康证才能从业的主要涉及食品、公共卫生、饮用水和化妆品这几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目前,我市各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为这些从业人员体检并办理健康证,体检时使用省里统一印制的体检表格,均含有“乙肝表面抗原”这一体检项目。不少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食品行业向1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科苏成豪科长表示,乙肝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并不通过消化道传播,这在医学上早已是共识。


    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


    但是,也确有家庭成员因长期共用餐具密切接触而出现聚集感染的情况。苏成豪解释,这类感染一般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病毒排出,排出的病毒有足够的量,被感染者有消化道破损。“即使三个条件都具备,也不一定会传染。而且,随着乙肝疫苗接种率不断提升,由于消化道破损而造成传染的概率应该说是极小的。”


    虽然条例终于让食品行业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但黄木林表示,接到关于修改食品从业人员体检项目的正式文件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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