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肉、多宝鱼、夏威夷果……攀枝花市通报9批次不合格
2023-04-18 22:21:14潇湘晨报佚名查看次数:222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8日发布涉及该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不合格食品涉羊肉、多宝鱼、夏威夷果等。
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仁和区好客来超市销售的会泽小粑粑(原味)(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会泽小粑粑(原味)(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8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好客来超市;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会泽小粑粑(原味)(糕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和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确保进货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等资料完备。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李良兴销售的羊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羊肉;宰杀日期:2022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李良兴;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肉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9月29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2022年10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
三、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卢文秀销售的羊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羊肉;宰杀日期:2022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卢文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肉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9月29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2022年10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
四、攀枝花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威夷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夏威夷果;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夏威夷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主要是原料果采收管理不严,未及时分拣不适宜生产的原料果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完善食品质量控制工作。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农贸市场周帮贵销售的多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多宝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农贸市场周帮贵;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多宝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9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保留好相关记录和凭证。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仁和区诚信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诚信粮油店;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5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米易县撒莲镇垭口农贸市场扶国凤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2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撒莲镇垭口农贸市场扶国凤;不合格项目:镉。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日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可能是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元素富集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严把产品进货关。
八、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李跃美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李跃美;不合格项目:镉。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二十八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元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龚继国销售的甜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椒;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龚继国;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超限量使用农药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仁和区好客来超市销售的会泽小粑粑(原味)(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会泽小粑粑(原味)(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8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好客来超市;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会泽小粑粑(原味)(糕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和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确保进货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等资料完备。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李良兴销售的羊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羊肉;宰杀日期:2022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李良兴;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肉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9月29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2022年10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
三、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卢文秀销售的羊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羊肉;宰杀日期:2022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瑞云综合市场卢文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肉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9月29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2022年10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
四、攀枝花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威夷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夏威夷果;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夏威夷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主要是原料果采收管理不严,未及时分拣不适宜生产的原料果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完善食品质量控制工作。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农贸市场周帮贵销售的多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多宝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农贸市场周帮贵;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多宝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9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保留好相关记录和凭证。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仁和区诚信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诚信粮油店;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5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米易县撒莲镇垭口农贸市场扶国凤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2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撒莲镇垭口农贸市场扶国凤;不合格项目:镉。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日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可能是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元素富集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严把产品进货关。
八、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李跃美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渔门镇农贸市场李跃美;不合格项目:镉。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二十八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元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龚继国销售的甜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椒;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龚继国;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超限量使用农药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