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732号(医疗卫生类3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紧抓两个合作区建设机遇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医疗融合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药监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建设,积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工作,促进大湾区医疗卫生深度合作交流,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互惠共享。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准入规则对接。2012年,原卫生部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卫生部、商务部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或合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关于推动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和执业规则对接。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诊疗活动。有效期满,如拟继续执业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注册手续。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已允许在广东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执业有效期内于省内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三)关于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准入规则对接。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明确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整合监管资源,促进医药产业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一是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使用粤港澳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体制机制,按照“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探索实施“港澳药械通”政策。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2021年8月,国家药监局指导广东省药监局牵头制定《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将“港澳药械通”政策扩展至粤港澳大湾区其他符合要求的区域和医疗机构。截至目前,已指定5家医院作为首批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二是逐步扩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两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相关药品器械已在3家医院投入使用。
(四)关于推动医疗技术准入规则对接。一是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委已于2015年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除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细胞治疗技术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技术外,不存在准入问题。二是关于干细胞、细胞免疫治疗等技术的临床研究与应用。目前除已有成熟技术规范的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外,其他干细胞治疗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尚未进入临床应用,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同时,免疫细胞等细胞制剂具有明显的药品属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经为相关制剂通过药品审批制定配套政策,审批后可以快速广泛应用。
(五)关于构建粤港澳公共卫生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构建完善防治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2003年以来,粤港澳三地逐步签订《粤港澳传染病防治交流合作机制协议》,定期召开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在防治传染病机制建设、风险沟通和健康传播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推动传染病医学人才流动、资源共享、科研技术攻关等方面合作。二是建立畅顺的粤港澳传染病通报机制。自2005年起原卫生部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我委按要求每月将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向香港、澳门通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粤港澳三地不断加强巩固共同抗疫措施,做到了粤港澳疫情动态和政策措施即时通报、信息共享。三是建立完善健康码互认、核酸结果互认、隔离互认、特殊人群豁免隔离等机制。珠海与澳门建立了珠澳同城政策,签订了珠海为澳门新冠肺炎救治的后备医院协议。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抓两个合作区建设机遇,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融合发展,依法做好医疗资源共享互通,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深度合作,完善粤港澳公共卫生信息共享机制,为粤港澳三地人民创造更多健康福祉。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