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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2022-11-12 16:46:42本站本站编辑查看次数:363
2022-11-11 15: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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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后死亡,受害者家属在获得了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同时,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溯

几年前,汤某在甲公司担任小区门卫,某日晚21时许,汤某在该小区门卫室处与欲驾驶车辆驶入小区的案外人侯某发生争执,案外人侯某用拳头击打汤某头部,当晚22时许,汤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

意外发生几个月后,汤某的妻子孙某以及儿子汤某某与案外人侯某在仲裁委员会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约定:侯某赔偿孙某、汤某某25万元。

不久后,社保局作出工伤(亡)认定决定书,认定:汤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亡)。

去年,孙某、汤某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甲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某、汤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二、甲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孙某、汤某某丧葬补助金26,514元;三、驳回孙某、汤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向甲公司送达该裁决书后,甲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昌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驳回孙某、汤某某仲裁的各项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权利人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孙某、汤某某与案外人侯某达成赔偿协议后,仍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为汤某交纳工伤保险费,汤某被认定为视同工亡后,甲公司应支付汤某继承人孙某、汤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孙某、汤某某对案涉仲裁裁决书无异议,且对于该裁决书未支持的仲裁申请不再主张。因此甲公司无须向孙某、汤某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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