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咋维权?
基本案情
2015年,曹某在某酒店公司任服务员。7月的一个晚上,曹某下班时在酒店门口发生车祸,导致曹某驾驶的电动汽车起火,曹某被严重烧伤。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大面积烧伤和容貌损毁,评定为重伤一级。后经过曹某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曹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度烧伤为因工受伤。次年5月,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其就职的某酒店公司给付肇事司机李某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酒店公司支付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76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店公司向其支付李某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某酒店公司未依法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曹某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对于赔偿竞合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民事赔偿与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冲突,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对于医疗费用,在民事已经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得到双倍赔偿。本案中,曹某对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38万元赔偿款,而对于李某未支付的医疗费部分,应予以赔偿。法院判决,某酒店有限公司给付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余元、医疗费90000余元、后续治疗费25万元、交通费1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典型案例,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法院通过审理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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