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课堂」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职业病和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标准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享受27-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经本人提出,七至十级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社平工资的36-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社平工资的22-4个月。
(八)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配偶40%、其他亲属3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加发10%。供养范围: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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