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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高龄孕产妇和新生儿纳入保险保障

2019-01-23 09:53:09东南网佚名查看次数:392
  东南网1月23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许长财 通讯员 梁建莉)昨日,记者从卫健局了解到,从2018年12月开始,石狮市高龄孕产妇和新生儿纳入保险保障。为将该项工作落实到位,石狮市还制定《石狮市高龄孕产妇和新生儿纳入保险保障实施方案》。

  据介绍,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高龄、高危孕产妇数量增大,新生婴儿的健康风险也随之提升,给社会家庭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和创伤。为进一步完善石狮市家庭发展保障体系,为高龄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身故、伤残、医疗方面的保险,增强家庭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石狮市制定该实施方案。

  根据该《方案》规定,纳入保障的对象是:石狮市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孕产妇,含本人户籍不在石狮市,配偶户籍在石狮市的高龄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孕产妇(持有石狮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并实际在石狮居住的外来人口);石狮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1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含其父母一方户籍不在石狮市,另一方户籍在石狮市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1周岁以内新生儿,其父母一方需持有石狮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并实际在石狮居住的外来人口。

  保险期限有:高龄孕产妇,期限为一年,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办理入院手续等待分娩,若第二年续保,则保险责任终止日至被保险人产后第42日的24时止。新生儿,期限为一年,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出生,若第二年续保,则保险责任终止日至被保险人1周岁止。
  保险费缴纳方式:由市卫健局统一投保,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障项目及标准:高龄孕产妇的保险有三个方面:分娩导致高龄孕产妇身故、意外致残保障,即在石狮市辖区内参加婚检及孕检的孕妇,因分娩时遭受意外导致身故、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最高给付保险金10万元;未在石狮市辖区内参加婚检及孕检的孕妇,因分娩时遭受意外导致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最高给付保险金8万元。
  高龄孕产妇孕产期特定疾病保障,即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标准,达到重症高危标准的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两项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的,给付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10000元为限。

  高龄孕产妇怀孕满24周后妊娠终止手术费保障,即高龄孕产妇怀孕满24周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含胎儿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后实施妊娠终止手术,导致妊娠终止且未能分娩活产婴儿的,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额度以5000元为限。
  新生儿方面有:婴儿从出生至1周岁内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额度以30000元为限。新生儿患特定先天性疾病方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按照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乘以特定先天性疾病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50000元为限。
  市卫健部门提醒,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底,全市符合生育政策的高龄孕产妇和新生儿开始享受本《方案》中的有关保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让符合生育政策的群众了解保障政策,并按要求得到保障,维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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