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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登记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

2019-01-21 10:04:00浙江在线佚名查看次数:333
  未来,北京市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北京市卫健委日前发布,在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管理的同时,本市将建立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公众可对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进行举报。

  开展在线诊疗须先执业登记
  市卫健委称,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本市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规定的其他材料。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

  无论新申请还是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都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其中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医疗机构许可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变更登记服务方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不得在线诊疗首诊患者
  市卫健委表示,在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的同时,将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管。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各医疗机构要对需要进行准入登记的项目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办理登记手续;同时要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要严守互联网诊疗活动服务规则,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严格按照登记的服务方式和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诊疗工作。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对本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进行审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网络技术
  市卫健委要求本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本市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鼓励城区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服务定位和患者需求,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满足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疗机构名单将向社会公示
  市卫健委要求,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指导所登记的医疗机构按工作要求和时限做好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的登记工作,并做好属地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处理。
  市卫健委将在其官方网站“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栏目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查询子栏目中,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市医疗机构服务方式(含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查询公示服务。各区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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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院应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未来应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市卫健委日前发布《关于在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本市将健全以内部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市、区、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卫生健康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意见提出,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单位内部法制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升专业能力。在新招录法制岗位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其中,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区属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

  此外,外聘法律顾问可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法制相关工作。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外部法律顾问应当从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熟悉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学专家或法律实务工作者中选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分别采用“专门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团”的模式。法律顾问要根据聘请单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的风险评估、法律论证、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参与医院章程制定、伦理委员会的讨论、论证,以及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调解与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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