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2019-01-10 10:30:20安徽日报佚名查看次数:360
记者1月9日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强化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如原则上三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30%、70%;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等。
实施意见从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切实保障生产供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
就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我省明确,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
就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建立低价药并联审核机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鼓励各地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
实施意见从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切实保障生产供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
就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我省明确,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
就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建立低价药并联审核机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鼓励各地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