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58种特药纳入医保范围
2018-12-26 09:24:21长春晚报佚名查看次数:406
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重病患者不仅饱受着病痛的折磨,而且也承受着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减轻重病患者及家庭就医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需求,2017年,国家对医保目录进行了更新,不但增加了肿瘤靶向药,还通过国家谈判将36种特药纳入其中。长春市及时落实国家惠民政策,长春市特殊药品(以下简称 “特药”)政策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待遇的落地,切实减轻了一部分患者的负担,特别是肿瘤患者的用药压力,得到了广大患者的普遍关注。
在实施初期,受当时结算条件限制,使用特药的患者都是通过现金垫付然后手工报销的方式享受待遇的。通过多方努力,长春市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现特药待遇与现有医保结算系统对接,做到特药待遇即时结算。特药待遇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就医保障和幸福感,让重病患者重新燃起了希望,勇于面对困难。
截至目前,长春市本级共有2626人、3800人次进行了特药审批,实际享受特药待遇2517人,发生特药就诊10391人次,共发生特药费用7698.9万元,统筹支付费用5154.8万元,特药平均报销比例达67%。
长春市共有特药品种58种
市民李女士因患重病需要使用“曲妥珠单抗”,该药品在未纳入医保前,每支价格需要2.29万元,1年的治疗费用15万元—18万元,全部需要李女士个人承担。自2017年9月1日起,该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后,李女士1年的治疗费用个人仅需承担3.6万元至4.8万元。
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了解到,目前长春市共有特药品种58种。初始阶段,长春市纳入特药管理的药品有41种,除了国家谈判的36种药品外,还将目录内临床必需、价格昂贵的5种抗肿瘤药品(培美曲塞、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纳入特药管理范畴。2018年11月22日,长春市又将国家新谈判的17种抗肿瘤药纳入特药管理。
长春市个人自付比例起步阶段,国家谈判纳入的53种特药,按照职工医保30%、居民医保40%的比例进行个人自付。吉林省后纳入的5种特药仍按原医保目录内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医保10%、居民医保15%。
目前,长春市人社局医保处根据“特药”要求,出台了《2017年度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2017年10月30日正式启动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最终确定7家医疗机构(其中省级综合医疗机构5家,省级肿瘤专科医疗机构1家,市级综合医疗机构1家)及7家零售药店为特药定点机构,负责为广大患者提供特药服务。
同时,长春市医保局根据“特药”要求,广泛征集意见及建议,最终通过专家论证,出台了《长春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经办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特药待遇、登记备案、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特药责任医师管理及有关特药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如何享受特药待遇
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药待遇时,应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特药责任医师填写登记备案表后向医院医保办申请备案,并分别选择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药用药定点机构,无论在医疗机构或是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可以直接结算(医保报销)。
据了解,特药登记备案需要以下材料:《长春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临床诊断、治疗所必需的理化检查报告,及特药限定范围必检项目的复印件。如:基因检测、病理诊断、近一个月内的影像报告(CT、核磁共振、彩超)或近一个月内的化验检查;既往与特药登记备案有关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温馨提示:特药待遇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特药定点医院及药店发生的费用,参照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支付方式予以支付,每个自然年度参保人员需缴纳一次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及待遇支付比例根据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
2.特药登记备案有效期根据特药品种不同,最长为12个月。部分抗肿瘤药物还要经特药责任医师定期对病情进行评估,通过后才能使用。
3.特殊药品不得出院带药,门诊处方或外配处方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4.患者在享受其他慈善机构赠药期间,不能享受医保特药待遇,如果发现,医保已支付的费用要追回。
5.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药待遇,需要携带医保卡及特药处方购买,没有处方,药店不予配药。
在实施初期,受当时结算条件限制,使用特药的患者都是通过现金垫付然后手工报销的方式享受待遇的。通过多方努力,长春市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现特药待遇与现有医保结算系统对接,做到特药待遇即时结算。特药待遇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就医保障和幸福感,让重病患者重新燃起了希望,勇于面对困难。
截至目前,长春市本级共有2626人、3800人次进行了特药审批,实际享受特药待遇2517人,发生特药就诊10391人次,共发生特药费用7698.9万元,统筹支付费用5154.8万元,特药平均报销比例达67%。
长春市共有特药品种58种
市民李女士因患重病需要使用“曲妥珠单抗”,该药品在未纳入医保前,每支价格需要2.29万元,1年的治疗费用15万元—18万元,全部需要李女士个人承担。自2017年9月1日起,该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后,李女士1年的治疗费用个人仅需承担3.6万元至4.8万元。
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了解到,目前长春市共有特药品种58种。初始阶段,长春市纳入特药管理的药品有41种,除了国家谈判的36种药品外,还将目录内临床必需、价格昂贵的5种抗肿瘤药品(培美曲塞、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纳入特药管理范畴。2018年11月22日,长春市又将国家新谈判的17种抗肿瘤药纳入特药管理。
长春市个人自付比例起步阶段,国家谈判纳入的53种特药,按照职工医保30%、居民医保40%的比例进行个人自付。吉林省后纳入的5种特药仍按原医保目录内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医保10%、居民医保15%。
目前,长春市人社局医保处根据“特药”要求,出台了《2017年度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2017年10月30日正式启动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最终确定7家医疗机构(其中省级综合医疗机构5家,省级肿瘤专科医疗机构1家,市级综合医疗机构1家)及7家零售药店为特药定点机构,负责为广大患者提供特药服务。
同时,长春市医保局根据“特药”要求,广泛征集意见及建议,最终通过专家论证,出台了《长春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经办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了特药待遇、登记备案、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特药责任医师管理及有关特药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如何享受特药待遇
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药待遇时,应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特药责任医师填写登记备案表后向医院医保办申请备案,并分别选择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药用药定点机构,无论在医疗机构或是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可以直接结算(医保报销)。
据了解,特药登记备案需要以下材料:《长春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临床诊断、治疗所必需的理化检查报告,及特药限定范围必检项目的复印件。如:基因检测、病理诊断、近一个月内的影像报告(CT、核磁共振、彩超)或近一个月内的化验检查;既往与特药登记备案有关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温馨提示:特药待遇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特药定点医院及药店发生的费用,参照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支付方式予以支付,每个自然年度参保人员需缴纳一次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及待遇支付比例根据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
2.特药登记备案有效期根据特药品种不同,最长为12个月。部分抗肿瘤药物还要经特药责任医师定期对病情进行评估,通过后才能使用。
3.特殊药品不得出院带药,门诊处方或外配处方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4.患者在享受其他慈善机构赠药期间,不能享受医保特药待遇,如果发现,医保已支付的费用要追回。
5.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药待遇,需要携带医保卡及特药处方购买,没有处方,药店不予配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