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21 10:07:36南方网佚名查看次数:438
为保障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日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广州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规则》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以及列入除外内容、说明单独收费的医用器械和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以下简称“医用材料”)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提到,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说明(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批准文号等。
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企业,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并应明示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类型(甲类、乙类或自费)。
除前款规定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新增、特需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前,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还应当公示试行时间。
《规则》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材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并收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如有意见可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一、提交意见方式
1.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6楼1613室 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邮编:510050)
2.传真:020-83228995
3.电子邮箱:xzl@gz.gov.cn
二、内容要求
包括意见内容、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
【记者】黄舒旻
【校对】符如瑜
《规则》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以及列入除外内容、说明单独收费的医用器械和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以下简称“医用材料”)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提到,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说明(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批准文号等。
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企业,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并应明示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类型(甲类、乙类或自费)。
除前款规定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新增、特需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前,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还应当公示试行时间。
《规则》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材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并收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如有意见可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一、提交意见方式
1.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6楼1613室 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邮编:510050)
2.传真:020-83228995
3.电子邮箱:xzl@gz.gov.cn
二、内容要求
包括意见内容、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
【记者】黄舒旻
【校对】符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