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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维权 七条快速通道

2018-09-14 10:08:41宝安日报佚名查看次数:326
  实务中,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极度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工伤职工维权周期长、成本大,极不利于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就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别是工伤医疗费,是职工的“救命钱”,拖延不得。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程序、拖欠待遇来“拖垮”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作出了不少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成为一条条保障工伤职工维权的“快速通道”,劳动者应加强了解,学会合法利用。

  1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有可能对工伤认定产生不同意见,这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保障争议期间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影响甚至耽误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因此,已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哪怕单位一时不认可工伤结论,正在打官司,劳动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医疗费,这是于法有据的。

  2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的, 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依法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注意投诉期限: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3
  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因支付工伤医疗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要提出申请,才适用这个程序。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追索工伤医疗费, 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者要提出申请,才适用这个程序。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生活不受到严重影响。

  5
  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适用终局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这就是“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单方面限制用人单位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权,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诉讼。

  6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责任。为了使职工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再行追偿,履行社会责任,以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为了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的情形,也包括不能支付的情形。

  宝安日报记者 陈云婕 通讯员 陈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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