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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下月起实施 四类人不必“亲自”开药

2018-05-25 10:42:11厦门网佚名查看次数:427
  厦门网讯 (海西晨报 记者 蔡樱柳)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必须持本人社保卡亲自就医和购药,可总有些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老人或残疾人、未成年人,他们需要开药怎么办呢?能否由别人替他们去开药呢?
  昨日,晨报记者从厦门市医保局了解到,为了方便部分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就医购药,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近期,市医保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新举措将从6月1日起实施。
  这意味着,这项便民新举措不仅能够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也为一些不便的市民带来更多便利。

  哪些人可委托他人代配药?
  晨报记者了解到,4类参保人可办理长期门诊委托代配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均可办理。
  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年龄超过75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参保人;未成年人等,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门诊代配药,所配药品限于治疗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精神病,委托长期有效。
  此外,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所配药品范围不限。

  哪些人可替参保人配药?
  据介绍,代理人须为参保人或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且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个代理人名下不得登记超过两名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名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申请。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代理人,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哪些医疗机构可代配药?
  市医保部门介绍,参保人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门诊部各一家作为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患有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可以增加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代配药还须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及代理人需提供: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疾病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表;其他证明材料。
  各定点医疗机构将指定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门诊代配药的登记经办工作,并在经营场所公示经办场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报备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未在厦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先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照片采集。

  医师如何防范“乱代配”?
  《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对医师在接诊代配药病人时应注意的事项也做出了规定。
  医师在接诊病人时,应先查看病人与社保卡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人、卡不符,且未进行代开药登记的,应拒绝使用社保卡。如已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的,应核对代理人是否为系统登记人员,非登记人员应拒绝使用社保卡。
  医师需根据近三个月内的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进行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以及代配药的次数,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
  医师应认真询问病人的病情及身体状况,及时调整用药,并做好记录。

  有关部门如何有效监管?
  据了解,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把门诊委托代配药工作纳入医保重点监管范围。
  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未核验社保卡、为非登记备案的被委托人代配药、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门诊委托代配药等行为的,相关医保费用将不予支付、纳入机构考核评价扣分项,情节严重的将纳入稽核,同时对责任医师进行实名信用记分管理。
  对于参保人或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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