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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脑瘫儿童医疗康复费用全额报销 须在定点医院治疗

2018-01-12 09:28:57胶东在线佚名查看次数:414
  胶东在线1月12日讯(记者 刘妙 通讯员 王洋)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2月1日起,参加烟台居民基本医保且经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2周岁(含12周岁)的脑瘫残疾儿童,个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纳入医疗康复全额保障。

  医疗康复治疗须在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康复是指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针对脑瘫儿童提供的康复训练及必要治疗。首批纳入协议定点管理的医疗康复机构共9家,分别为莱州市妇幼保健医院、牟平区中医院、海阳市中医院、蓬莱市中医院、莱阳市复健医院、芝罘区东方医院、芝罘区妇幼保健医院、芝罘区凤凰台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
  医疗康复的内容包括:功能评估,包含运动功能、语音、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必要的护理、药物、治疗及检验检查;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做好我省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4号)文件中适合脑瘫儿童的康复项目等。医疗康复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全额保障结算模式及标准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费用限额标准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康复救助资金共同承担,实行按日(床日)限额的模式结算。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康复机构承担。费用承担标准如下:
  0-6岁(含)脑瘫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照120元、140元标准承担。
  7-12岁(含)脑瘫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照90元、110元标准承担。
  0-12岁(含)脑瘫儿童,医疗康复日(床日)费用,残联康复救助资金按照52元标准承担。
  脑瘫儿童医疗康复全额保障期按每个医疗年度内不超过一个训练周期270天计算。

  如何进行申请、报销?
  个人申请及资格审核。按照市残联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经残联审核认定的脑瘫儿童,持《烟台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填写《烟台市参保儿童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提出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申请。社保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脑瘫儿童的参保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定点就医。

  脑瘫儿童及监护人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救治,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医疗康复实施。脑瘫儿童及其监护人应持《烟台市儿童居民康复救治登记表》等证件,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要认真核实其有效证件,并向其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根据脑瘫儿童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门诊(日间病房)或住院医疗康复方案。

  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在开展医疗康复时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标准化诊疗及残联康复要求,建立规范的医疗康复档案(病案)和医疗康复登记手册,记录医疗康复内容、治疗时间、效果评价及预期等内容,并由监护人签字记录。
  费用结算。每个医疗康复周期结束,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按规定为保障对象办理结算手续并垫付医疗康复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康复费用,社保机构按月审核,次月拨付至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由康复救助资金承担的医疗康复费用,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汇总后,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审核按年度拨付至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治疗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或者因合并其他疾病中途退出医疗康复,经保障对象及监护人确认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结算手续,及时中止全额保障待遇。

  未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全额保障范围的脑瘫儿童,其医疗康复保障按原渠道解决。
  《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残联〔2013〕2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儿童康复“春苗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提标扩面的通知》(烟残联〔2015〕21号)中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辅助器具配装费等未列入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的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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