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重点优抚对象本月起可享门诊医疗补助
2018-01-12 09:27:03新浪佚名查看次数:417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冬冬 通讯员/程倩敏)11日,笔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本月起全市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就医可享受医疗补助,最高可获100%减免,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直接减免相关补助费用。
2017年12月,为加大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门诊(含特定病种门诊)就医享受社保医疗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50%至100%比例的补助。
中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介绍,重点优抚对象在全市348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含特定病种门诊)就医时,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自付部分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直接减免相关补助费用。
据了解,在中山市享受抚恤补助且已参加中山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具体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不含已参照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乡“五老”人员等。
具体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含已参照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10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傍属、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补助55%;在乡“五老”人员补助50%。
近年来,中山采取多项措施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对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等,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为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从2011年1月1日起,中山全面实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即可完成所有优待优惠和补助的结算。2015年8月1日起,中山还将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比例由原来的30%-55%提高至45%-70%。
2017年12月,为加大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门诊(含特定病种门诊)就医享受社保医疗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50%至100%比例的补助。
中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介绍,重点优抚对象在全市348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含特定病种门诊)就医时,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自付部分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直接减免相关补助费用。
据了解,在中山市享受抚恤补助且已参加中山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具体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不含已参照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乡“五老”人员等。
具体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含已参照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10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傍属、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补助55%;在乡“五老”人员补助50%。
近年来,中山采取多项措施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对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等,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为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从2011年1月1日起,中山全面实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即可完成所有优待优惠和补助的结算。2015年8月1日起,中山还将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比例由原来的30%-55%提高至4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