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工伤 >> 查看内容

“三工”因素为常见工伤情形

2017-12-29 10:15:53天津日报佚名查看次数:406
  本报讯(记者 赵荣君 实习生 李楠)2015年至今,一中院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件97件,全部审结。其中2015年37件,2016年37件,2017年23件。通过对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案件区域分布
  和行业分布相对集中
  工伤案件的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工业较多的远近郊区,如静海区、武清区、北辰区、西青区,以上四区的案件共有66件,占案件总数的68%。发生工伤案件的行业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其中制造业领域最多,涉案49件,占案件总数的50.5%。

  社保部门
  认定工伤比例较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构成工伤的比例较高,有74件,占76%;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和不属于工伤的有23件,占24%。一中院在审理中支持社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93件,社保部门胜诉率96%。证明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执法工作中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情况比较好。

  提起诉讼的原告
  以用人单位居多
  97件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有74件是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中,大多数是没有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被认定工伤后,这些单位就面临着由其自行支付数额较大的工伤保险问题。因此,希望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否定对职工的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成高发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审理中发现,实践中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因素仍然是常见常发的工伤情形。另外一个比较高发的工伤情形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外,近两年,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所上升。
  一中院在依法审理的同时,注重做协调化解工作,使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使受伤职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降低维权成本,同时也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社会矛盾和行政纠纷。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331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