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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应有工伤认定标准

2017-10-11 09:30:42中国金融报佚名查看次数:553
  “过劳死”一词源自日语。日本社会的“过劳死”现象历来备受关注,日本法律把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认定为工伤事故。
  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过劳死认定标准”为每月加班80小时以上。日本厚生劳动省针对1万家企业、2万名劳动者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正式员工每月加班超过80小时的企业占23%。其中,“超过80小时不满100小时”的企业占11%,“超过100小时”的占12%。

  目前,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预防过劳死措施主要有四大项:加强对过劳死案例的研究、设置劳动条件咨询窗口、提升企业和民众对预防过劳死的认识、政府支援预防过劳死的民间团体。
  我国的过劳死现象也日益多见。但是,我国对于“过劳死”的定义尚不明确。“过劳死”并非医学病名,仅属于社会医学范畴。“过劳死”也尚未被我国劳动法律明确定义。通常理解,“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过大,从而长期处于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我国法律未把过劳死当然作为工伤事故处理。关于工作过度劳累而导致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局限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仍定为工伤。该条例第十五条中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由于过劳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故伤害”,而更倾向于“突发疾病”,所以只能属于“视为工伤”的情形。这往往导致司法实务中对“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抢救时间产生争议,甚至出现为了认定工伤而故意放弃治疗的情形。
  由此发现,我国法律在对过劳死是否认定工伤时,只参考过劳死后的死亡情形,而不参考过劳死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

  在“过劳死”频发的日本,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过劳死”立法。
  日本相关法律明确了“过劳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长时间疲劳的负荷过重、工作时间外“过重劳动”和“劳动状态”等三项内容。如当疾病发生前的一个月内劳动者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或疾病发生前的6个月劳动者平均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其疾病即被推定为因雇佣导致的疾病,符合“过重劳动”的标准,并因此被认定为工伤。
  日本“过劳死”立法能够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加班管理,加重超时加班的法律责任,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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