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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小学门口两百米内禁摆摊

2017-08-08 10:56:05法制日报凌芹莉查看次数:373
  7月28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
  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对小饭桌等托餐服务作出硬性规定的同时,还划定食品摊贩经营“禁区”为幼儿园、中小学门口两侧200米范围。

  外卖食品要公示经营证照
  叫外卖,已成为消费者喜爱的订餐方式。但随着外卖“黑餐馆”“黑作坊”的曝光,消费者免不了担心自己买到的是“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翻新”。
  为了让网络食品交易更安全放心,条例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配送的食品,用不洁的容器、用具容易污染食品。对此,条例要求,向消费者直接配送食品的,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

  中小学集体餐每餐食品要留样
  每到放学时间,很多中小学校门口常常聚集了一批流动小摊贩,向学生们销售各种各样价格低廉的零食熟食,其卫生状况存在很大隐患。
  针对学校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监管是关键,作出范围限制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因此,条例规定,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对于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食品小餐饮等,按照条例要求,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等规定。
  安徽省食药监局局长徐恒秋说,这些小微业态关乎民生,该局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积极开展“三小”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今后,公众如果对食品质量不放心,可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度,既方便又快捷。
  按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同时还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公开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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