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前6次检查正常生下缺陷胎儿 医院赔4万
2017-05-02 11:22:39厦门网刘光博查看次数:302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儿子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潘先生和高女士遭受很大的精神伤害,而医院则拒绝赔偿。为此夫妇将昌平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支付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产检正常生出孩子缺手指
2012年7月15日,高女士因怀孕至昌平某医院进行检查。8月10日,建立了产前门诊检查档案。后在医院先后进行了5次产前超声检查。
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在昌平某医院自娩一男婴,出生时右手手指缺失,手掌发育不全。
潘先生和高女士诉称,高女士一直在被告昌平某医院处进行产检,前后共进行了6次产前检查及孕妇保健,均显示正常。在此过程中,医生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胎儿右手畸形的状况。
据《母婴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该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高女士认为,被告未按照规定对她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被告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其健康生育选择权,违反了我国的优生优育政策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给婴儿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被告:仪器限制无法查出畸形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孩子已经3岁,被父母作为第三人。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昌平某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其辩称,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儿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医院诊疗行为所造成。在产检过程中,由于仪器的限制,医院无法检查出新生儿右手畸形,并非诊疗过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庭审时,法庭宣读了该份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理论上,B超检查技术有可能检见胎儿手、足畸形等情况,然而,鉴于检查的局限性,不同妊娠期胎儿的发育程度、胎儿在母体内的位置、姿势、母体肥胖程度及B超仪器的条件等都可能影响异常情形的检出率。
结合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相应规定,本案未见医方明显违反相关要求的医疗技术性不当;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医院虽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但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应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经审查病历资料,医方出具的“产前超声检查说明”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且未取得患者签字确认,故此认为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此过错对被鉴定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带来不利的影响,但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鉴于本例不存在明显医疗技术性损害,此种情况不宜进行责任程度划分。
判决 医院过错轻微需支付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与小潘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潘先生夫妇丧失了妊娠期间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进而造成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但综合考虑到是否进行进一步后续检查,除医方告知B超检查的局限性及医学建议外,患方的自主思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故医院在孩子畸形出生的后果中过错程度轻微。潘先生夫妇抚养孩子的费用较正常孩子必然有所增加,医院基于其过错应当对护理残疾孩子的必要支出进行赔偿。同时,医院的过错给潘先生夫妇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某医院支付原告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文/记者 唐李晗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支付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产检正常生出孩子缺手指
2012年7月15日,高女士因怀孕至昌平某医院进行检查。8月10日,建立了产前门诊检查档案。后在医院先后进行了5次产前超声检查。
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在昌平某医院自娩一男婴,出生时右手手指缺失,手掌发育不全。
潘先生和高女士诉称,高女士一直在被告昌平某医院处进行产检,前后共进行了6次产前检查及孕妇保健,均显示正常。在此过程中,医生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胎儿右手畸形的状况。
据《母婴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该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高女士认为,被告未按照规定对她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被告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其健康生育选择权,违反了我国的优生优育政策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给婴儿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被告:仪器限制无法查出畸形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孩子已经3岁,被父母作为第三人。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昌平某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其辩称,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儿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医院诊疗行为所造成。在产检过程中,由于仪器的限制,医院无法检查出新生儿右手畸形,并非诊疗过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庭审时,法庭宣读了该份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理论上,B超检查技术有可能检见胎儿手、足畸形等情况,然而,鉴于检查的局限性,不同妊娠期胎儿的发育程度、胎儿在母体内的位置、姿势、母体肥胖程度及B超仪器的条件等都可能影响异常情形的检出率。
结合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相应规定,本案未见医方明显违反相关要求的医疗技术性不当;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医院虽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但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应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经审查病历资料,医方出具的“产前超声检查说明”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且未取得患者签字确认,故此认为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此过错对被鉴定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带来不利的影响,但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鉴于本例不存在明显医疗技术性损害,此种情况不宜进行责任程度划分。
判决 医院过错轻微需支付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与小潘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潘先生夫妇丧失了妊娠期间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进而造成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但综合考虑到是否进行进一步后续检查,除医方告知B超检查的局限性及医学建议外,患方的自主思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故医院在孩子畸形出生的后果中过错程度轻微。潘先生夫妇抚养孩子的费用较正常孩子必然有所增加,医院基于其过错应当对护理残疾孩子的必要支出进行赔偿。同时,医院的过错给潘先生夫妇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某医院支付原告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文/记者 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