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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与单位私了事后吃亏 法院:合同无效

2017-04-05 11:09:23常州日报庄奕 赵梦云查看次数:410
  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和员工签了“私了协议”,赔了3万元。但事后,工人才知道,按照他的伤残等级,至少可以得到10多万元的赔偿。此时,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经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人另行获得赔偿9万余元。

  溧阳市民陈某受雇于一家日用品商店。2014年11月14日上午,陈某在卸货中不慎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日用品商店经营者周某与陈某签订“私了协议”,约定由周某赔偿陈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3万元,并于当天支付完毕;陈某不再追究周某的赔偿责任,今后双方再无他涉。
  2015年5月18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7月17日,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的事故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19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2016年2月29日,陈某就其工伤待遇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过程中,日用品商店提出,双方就赔偿事宜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陈某不追究任何赔偿责任,且该协议书已履行完毕,日用品商店需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确认这份协议书的效力,故要求中止审理,仲裁庭予以准许。
  2016年6月8日,日用品商店向溧阳市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溧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时,虽然明确陈某获得3万元赔偿款后不得再向日用品商店主张任何权利,但该协议书签订时间在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前,且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低于工伤九级的赔偿金额,该协议书显失公平。日用品商店要求确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日用品商店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仲裁庭继续开庭审理,日前作出最终裁决:日用品商店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尚需支付9万余元。裁决书生效后,陈某、日用品商店均未起诉。

  (庄奕 赵梦云)
  延伸阅读: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若这份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如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若该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该协议欠缺客观的事实依据。同时,如果根据劳动者的伤情,对照伤残鉴定等级标准,计算得出的劳动者实际所获得的赔偿远远低于工伤待遇的法定标准。那么,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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