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16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公布 您是否也会中招
2017-03-14 09:25:05厦门网廖文焱,赖旭华查看次数:356
“3·15”又快到了。昨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保委发布了厦门2016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钰进行了点评,给消费者以警醒和维权借鉴。
案例1
调味品过期还卖假酒
去年11月9日,市、思明区两级联合执法组对曾厝垵路280号好味亭小吃店现场检查,现场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店包公鱼等样品进行抽检,同时扣押店内已过保质期的8瓶调味品并立案调查。
经检验,店内包公鱼的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后续检查中,还发现店内销售假冒金门高粱酒12瓶。执法部门最终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罚款82296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点评:小吃店上述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
两种e通卡只卖利润高的
2015年以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关于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
经调查,该公司是厦门唯一一家主要从事公交IC卡制作与销售的企业。其销售的公交IC卡俗称“e通卡”,主要有普通卡(又称押金卡)和纪念卡两种,普通卡通过缴纳30元押金的方式取得,纪念卡的售价为30元—35元/张。因普通卡的销售利润低且占用资金量太大(市场零售价80元/张,包含30元押金和50元充值金额),部分邮政报刊亭和便利店并未销售普通卡,只销售纪念卡,致使消费者只能在少部分的网点购买到普通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该公司通过在部分网点不提供普通卡的方式,限定了相关交易的内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案例3
承诺不卖展厅车却偷偷调包
2014年6月,市民陆某在厦门瑞荣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尼桑公爵(风雅版、2.5L),价格为25万元。而后,陆某到该公司支付车辆购置税,并再三表示不要展厅车,车行予以承诺。
事后,陆某发现,购车发票记载的车架号与此前展厅拍摄的车辆一致,系同一辆车。陆某先后以欺诈为由向市消保委、海沧区工商局投诉。调解未果后,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原告购车款的1.5倍。
海沧区法院判定,车行赔偿原告陆某购车款1.5倍;被告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依《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超过其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4
收完会员费 游乐园突然停业
去年8月,多位消费者投诉在翔安汇景来雅购物广场办理嘻哆哆儿童游乐园会员卡后,商家突然关闭游乐园,仅投诉的消费者卡内余额就达23673元。
接到投诉后,新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展开调查,商场管理方表示该儿童乐园因消防未能通过验收导致关闭,已办卡的消费者共计800多人。
历经三个多月,卡内尚有余额的数百名消费者均按其意愿分别办理了退款或转卡。
点评:商家在出售会员卡后,应当保障购买会员卡的消费者的权益,持续提供相关的游乐服务。但是,其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服务终止,经营者违反了有关约定,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退款)。
案例5
吃完满月宴 众亲友中毒
去年8月6日,杨某为庆祝孙子满月,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宴请亲友90人。餐后多名亲友因腹痛、腹泻送医治疗。
疾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书》显示,消费者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食物中毒,可能因食物加热不彻底。
经过多番调解,经营者退还就餐费用,赔偿27000元并道歉。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0元。
点评:小炒店提供了受污染的食品(花蛤)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例6
手机吆喝299元 实际收了6800元
去年12月初,新民市场监管所陆续接到投诉,位于同安的景讯通讯店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经暗访,手机店员向过路市民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吸引进店后先收取299元所谓“购机款”,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核审。这些材料实际上被交给驻点办公的金融贷款公司人员办理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虽然当场只付了299元便拿走手机,但首付款加上月供款和贷款利息,一台普通的国产手机价格竟高达6800多元。
经多次协调,7名消费者的购机款全部退还,分期付款业务也得以取消;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基于错误认识的结果,也是经营者宣传误导的结果。
案例7
烟花伤人 未告知也有责任
去年除夕前一天,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家人在同安阳翟村潇晨烟花爆竹店购买的“吐珠类”爆竹质量有问题,导致小孩被炸伤。
经检查,该批次“吐珠类”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包装、标识无存在问题。小孩被炸伤既有使用不当,也有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的原因。经现场调解,供应商厦门兴立弘土产日杂有限公司先行赔付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节后,执法人员再次召集双方调解,再由经营者赔付3000元。
点评:考虑到经营者在告知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案例8
以旧充新 销售iPhone手机
去年1月,一消费者投诉称在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购买苹果手机,查询手机串号发现已过保修期,认为是翻新机。
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以工作忙和不想继续调解为由拒绝,执法人员予以终止调解,启动“诉转案”机制深入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和利润,将非苹果原装的充新产品与苹果原装的全新产品混杂销售。经苹果公司授权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有15台苹果产品的部分配件为假冒的苹果公司产品,侵犯了苹果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法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以旧充新的18台苹果产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点评:本案中,手机店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有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案例9
低价营销 却提前停止服务
通过手机APP购买一年洗车服务“P洗车”,但软件开发方厦门拓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无法兑现承诺。去年1月20日起,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54起针对该公司的投诉。
经查,消费者下载手机APP注册成该公司用户后,一次性预交款人民币252元,每周可到指定洗车店洗车一次,使用期为一年,折合每次洗车费用为5元左右。由于此项服务需要该公司补贴洗车店10-20元/次,导致前期成本利润失衡等原因,该公司停止上述“P洗车”服务。
经调解,最终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9900元。
点评:从消费模式来看,“P洗车”业务仍然属于预付费消费。该公司由于自身的成本核算等原因导致相关洗车业务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应当依法承担退款等责任。
案例10
车子买到手 却上不了牌
4S店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违规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并将汽车销售款挪于他用,未及时将汽车合格证解押,导致消费者购买汽车后无法上牌。
去年,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共收到此类消费投诉187件,涉及金额431万元。经查,涉事4S店有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家。
由于资金链断裂,4S店无力解押汽车合格证,且均已关门停止销售,公安部门已介入处理案件。
点评: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因无法按期解押而不能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侵害了相关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1
调味品过期还卖假酒
去年11月9日,市、思明区两级联合执法组对曾厝垵路280号好味亭小吃店现场检查,现场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店包公鱼等样品进行抽检,同时扣押店内已过保质期的8瓶调味品并立案调查。
经检验,店内包公鱼的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后续检查中,还发现店内销售假冒金门高粱酒12瓶。执法部门最终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罚款82296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点评:小吃店上述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
两种e通卡只卖利润高的
2015年以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关于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
经调查,该公司是厦门唯一一家主要从事公交IC卡制作与销售的企业。其销售的公交IC卡俗称“e通卡”,主要有普通卡(又称押金卡)和纪念卡两种,普通卡通过缴纳30元押金的方式取得,纪念卡的售价为30元—35元/张。因普通卡的销售利润低且占用资金量太大(市场零售价80元/张,包含30元押金和50元充值金额),部分邮政报刊亭和便利店并未销售普通卡,只销售纪念卡,致使消费者只能在少部分的网点购买到普通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该公司通过在部分网点不提供普通卡的方式,限定了相关交易的内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案例3
承诺不卖展厅车却偷偷调包
2014年6月,市民陆某在厦门瑞荣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尼桑公爵(风雅版、2.5L),价格为25万元。而后,陆某到该公司支付车辆购置税,并再三表示不要展厅车,车行予以承诺。
事后,陆某发现,购车发票记载的车架号与此前展厅拍摄的车辆一致,系同一辆车。陆某先后以欺诈为由向市消保委、海沧区工商局投诉。调解未果后,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原告购车款的1.5倍。
海沧区法院判定,车行赔偿原告陆某购车款1.5倍;被告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依《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超过其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4
收完会员费 游乐园突然停业
去年8月,多位消费者投诉在翔安汇景来雅购物广场办理嘻哆哆儿童游乐园会员卡后,商家突然关闭游乐园,仅投诉的消费者卡内余额就达23673元。
接到投诉后,新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展开调查,商场管理方表示该儿童乐园因消防未能通过验收导致关闭,已办卡的消费者共计800多人。
历经三个多月,卡内尚有余额的数百名消费者均按其意愿分别办理了退款或转卡。
点评:商家在出售会员卡后,应当保障购买会员卡的消费者的权益,持续提供相关的游乐服务。但是,其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服务终止,经营者违反了有关约定,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退款)。
案例5
吃完满月宴 众亲友中毒
去年8月6日,杨某为庆祝孙子满月,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宴请亲友90人。餐后多名亲友因腹痛、腹泻送医治疗。
疾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书》显示,消费者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食物中毒,可能因食物加热不彻底。
经过多番调解,经营者退还就餐费用,赔偿27000元并道歉。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0元。
点评:小炒店提供了受污染的食品(花蛤)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例6
手机吆喝299元 实际收了6800元
去年12月初,新民市场监管所陆续接到投诉,位于同安的景讯通讯店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经暗访,手机店员向过路市民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吸引进店后先收取299元所谓“购机款”,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核审。这些材料实际上被交给驻点办公的金融贷款公司人员办理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虽然当场只付了299元便拿走手机,但首付款加上月供款和贷款利息,一台普通的国产手机价格竟高达6800多元。
经多次协调,7名消费者的购机款全部退还,分期付款业务也得以取消;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基于错误认识的结果,也是经营者宣传误导的结果。
案例7
烟花伤人 未告知也有责任
去年除夕前一天,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家人在同安阳翟村潇晨烟花爆竹店购买的“吐珠类”爆竹质量有问题,导致小孩被炸伤。
经检查,该批次“吐珠类”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包装、标识无存在问题。小孩被炸伤既有使用不当,也有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的原因。经现场调解,供应商厦门兴立弘土产日杂有限公司先行赔付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节后,执法人员再次召集双方调解,再由经营者赔付3000元。
点评:考虑到经营者在告知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案例8
以旧充新 销售iPhone手机
去年1月,一消费者投诉称在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购买苹果手机,查询手机串号发现已过保修期,认为是翻新机。
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以工作忙和不想继续调解为由拒绝,执法人员予以终止调解,启动“诉转案”机制深入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和利润,将非苹果原装的充新产品与苹果原装的全新产品混杂销售。经苹果公司授权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有15台苹果产品的部分配件为假冒的苹果公司产品,侵犯了苹果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法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以旧充新的18台苹果产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点评:本案中,手机店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有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案例9
低价营销 却提前停止服务
通过手机APP购买一年洗车服务“P洗车”,但软件开发方厦门拓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无法兑现承诺。去年1月20日起,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54起针对该公司的投诉。
经查,消费者下载手机APP注册成该公司用户后,一次性预交款人民币252元,每周可到指定洗车店洗车一次,使用期为一年,折合每次洗车费用为5元左右。由于此项服务需要该公司补贴洗车店10-20元/次,导致前期成本利润失衡等原因,该公司停止上述“P洗车”服务。
经调解,最终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9900元。
点评:从消费模式来看,“P洗车”业务仍然属于预付费消费。该公司由于自身的成本核算等原因导致相关洗车业务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应当依法承担退款等责任。
案例10
车子买到手 却上不了牌
4S店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违规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并将汽车销售款挪于他用,未及时将汽车合格证解押,导致消费者购买汽车后无法上牌。
去年,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共收到此类消费投诉187件,涉及金额431万元。经查,涉事4S店有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家。
由于资金链断裂,4S店无力解押汽车合格证,且均已关门停止销售,公安部门已介入处理案件。
点评: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因无法按期解押而不能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侵害了相关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