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打工男子工伤后得不到赔偿 夫妻俩一同被“炒鱿鱼”
2016-12-29 10:46:18东莞阳光网李江华查看次数:405
工作时遭遇了工伤,老板不赔偿反而“炒鱿鱼”。在日常中,这样的新闻报道不少。在东莞工作的陈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情况,最终其通过了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1990年从湖南老家来到东莞,20多年来,他在很多工厂打过工,后来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找工作也就越来越难。2015年4月,51岁的他和妻子经亲戚介绍,入职到了东莞一家器材厂,由于老板李某和陈先生的小舅子是发小,所以刚到工厂的时候,李某很亲切地也称他为“姐夫”,并安排他在厨房工作。
由于厨房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十点到十二点,下午四点到六点,老板李某认为,陈先生的闲暇时间还可以加以利用,于是就让他除了厨房工作之外,还兼职在车间做杂工,每月支付给他3300元的工资。“我是做农民出身,做事时间长一点,年纪大了找工作也不好找嘛。”陈先生告诉记者。
工种增多 酿成意外
对于老板李某工作上的安排,陈先生并没有太多计较。陈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在入职后,工厂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帮他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就这样,陈先生每天在厨房、车间之间两头忙碌着。
2015年11月14日,由于车间的活比较多,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陈先生被安排上了生产线,但在操作机器过程中,不慎被磨机割伤了左手。入院治疗期间,工厂方面也支付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对于这个认定结果,企业表示有异议,于是就向社保部门申请复核,结果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当初工厂方面没有为陈先生购买工伤保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赔偿金应由厂方自行支付,但厂方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反应,而且陈先生伤愈出院后,老板李某对他的态度也明显变了。
“他就叫我老婆不要在那里上班了,叫我老婆走。我老婆就跟他吵了一架,那天晚上老板就到我的宿舍里面跟我们谈心,谈到晚上十二点多,说了两个多小时。” 陈先生表示李某向他们夫妻俩解释,白天的事纯属误会,希望他们不要往心里去。“他说我怎么也不会开除你们两个,只要我企业还开着你们想做多久就做多久,工资原来是多少就给你多少,你愿意做多久就做多久。”
聊天过程中,李某还提到了伤残赔偿金的事,说可以慢慢商量。对于李某的这番话,让陈先生感到很宽慰,由于当时已临近春节,李某让陈先生夫妇先安心回老家休养。然而,之后事情却让陈生始料不及。春节后,陈先生夫妇返回工厂,厂里却提出要与陈先生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岗位注明是车间后勤,月薪是1800元,比之前足足少了将近一半,所以陈先生就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而当他找到老板李某理论时,李某的答复是,因受伤后陈先生劳动能力下降,所以只能给他这个岗位待遇,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厂方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他叫我们夫妻两个人都不要做了!”陈生说,2016年4月,李某以陈先生不到岗为由将其辞退,临走之前,陈先生再次找到李某,就之前工伤赔偿问题进行交涉。陈生回忆道:“他说赔多少钱,也不是我说了算。他问我要多少,我说你多少自己良心过得去就可以了。”
李某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不仅没有赔偿他一分钱,甚至在辞退前连最后几个月的工资也没有发。李某的理由很简单,企业已经帮陈先生垫付了医疗费,而陈先生从商业保险中报销了一万三千元,正好抵销陈先生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部分。面对李某的态度,陈先生心灰意冷,走投无路。有朋友建议他去申请法律援助,从没打过官司的陈先生考虑再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法援维权 仲裁现场再出新状况
2016年4月12日,樟木头法援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陈先生,在审核了他提交的材料后,经过市法援处审批,认定陈先生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法援律师叶剑红承办陈先生的案件。“我首先发现他是工伤,又没有买社保;第二个他也没签劳动合同;第三个发生工伤以后出院之后,不让他去上班,我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援律师叶剑红告诉记者。
针对企业提出的已给陈冼先生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获得理赔,公司应拿回垫付的医疗费。对此,叶剑红律师认为,企业支付医疗费应理解为给员工的基本福利,更何况人身意外保险不能取代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保责任。于是决定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起工伤赔偿纠纷。然而在开庭当天,企业却意外地出具了一份证据,让律师叶剑红始料不及。
“因为我接触劳动者的时候跟他一再确认,他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仲裁开庭的时候,对方当庭有提交劳动合同这样一个证据,所以这个对劳动者来说还是不利的。” 法援律师叶剑红说道。
面对这份劳动合同,陈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后来通过辨认合同上面的字迹,才回忆起那次老板李某找他们夫妇夜谈之后,曾让他签署过一份文件,当时李某称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每个员工签字确认。
“我没有注意看,我就签了。我没注意是不是劳动合同,产生什么关系,我没想那么多!” 陈先生表示。叶剑红则表示:“如果当事人提出被胁迫或者被强迫去签的,这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陈生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这个是比较难抗辩。”
尽管这份劳动合同后来被劳动仲裁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李某没有给陈生购买社保的事实却无从争辩,经过法援律师叶剑红的据理力争,2016年9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一次性支付陈先生工伤十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陈先生1990年从湖南老家来到东莞,20多年来,他在很多工厂打过工,后来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找工作也就越来越难。2015年4月,51岁的他和妻子经亲戚介绍,入职到了东莞一家器材厂,由于老板李某和陈先生的小舅子是发小,所以刚到工厂的时候,李某很亲切地也称他为“姐夫”,并安排他在厨房工作。
由于厨房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十点到十二点,下午四点到六点,老板李某认为,陈先生的闲暇时间还可以加以利用,于是就让他除了厨房工作之外,还兼职在车间做杂工,每月支付给他3300元的工资。“我是做农民出身,做事时间长一点,年纪大了找工作也不好找嘛。”陈先生告诉记者。
工种增多 酿成意外
对于老板李某工作上的安排,陈先生并没有太多计较。陈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在入职后,工厂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帮他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就这样,陈先生每天在厨房、车间之间两头忙碌着。
2015年11月14日,由于车间的活比较多,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陈先生被安排上了生产线,但在操作机器过程中,不慎被磨机割伤了左手。入院治疗期间,工厂方面也支付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对于这个认定结果,企业表示有异议,于是就向社保部门申请复核,结果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当初工厂方面没有为陈先生购买工伤保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赔偿金应由厂方自行支付,但厂方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反应,而且陈先生伤愈出院后,老板李某对他的态度也明显变了。
“他就叫我老婆不要在那里上班了,叫我老婆走。我老婆就跟他吵了一架,那天晚上老板就到我的宿舍里面跟我们谈心,谈到晚上十二点多,说了两个多小时。” 陈先生表示李某向他们夫妻俩解释,白天的事纯属误会,希望他们不要往心里去。“他说我怎么也不会开除你们两个,只要我企业还开着你们想做多久就做多久,工资原来是多少就给你多少,你愿意做多久就做多久。”
聊天过程中,李某还提到了伤残赔偿金的事,说可以慢慢商量。对于李某的这番话,让陈先生感到很宽慰,由于当时已临近春节,李某让陈先生夫妇先安心回老家休养。然而,之后事情却让陈生始料不及。春节后,陈先生夫妇返回工厂,厂里却提出要与陈先生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岗位注明是车间后勤,月薪是1800元,比之前足足少了将近一半,所以陈先生就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而当他找到老板李某理论时,李某的答复是,因受伤后陈先生劳动能力下降,所以只能给他这个岗位待遇,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厂方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他叫我们夫妻两个人都不要做了!”陈生说,2016年4月,李某以陈先生不到岗为由将其辞退,临走之前,陈先生再次找到李某,就之前工伤赔偿问题进行交涉。陈生回忆道:“他说赔多少钱,也不是我说了算。他问我要多少,我说你多少自己良心过得去就可以了。”
李某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不仅没有赔偿他一分钱,甚至在辞退前连最后几个月的工资也没有发。李某的理由很简单,企业已经帮陈先生垫付了医疗费,而陈先生从商业保险中报销了一万三千元,正好抵销陈先生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部分。面对李某的态度,陈先生心灰意冷,走投无路。有朋友建议他去申请法律援助,从没打过官司的陈先生考虑再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法援维权 仲裁现场再出新状况
2016年4月12日,樟木头法援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陈先生,在审核了他提交的材料后,经过市法援处审批,认定陈先生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法援律师叶剑红承办陈先生的案件。“我首先发现他是工伤,又没有买社保;第二个他也没签劳动合同;第三个发生工伤以后出院之后,不让他去上班,我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援律师叶剑红告诉记者。
针对企业提出的已给陈冼先生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获得理赔,公司应拿回垫付的医疗费。对此,叶剑红律师认为,企业支付医疗费应理解为给员工的基本福利,更何况人身意外保险不能取代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保责任。于是决定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起工伤赔偿纠纷。然而在开庭当天,企业却意外地出具了一份证据,让律师叶剑红始料不及。
“因为我接触劳动者的时候跟他一再确认,他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仲裁开庭的时候,对方当庭有提交劳动合同这样一个证据,所以这个对劳动者来说还是不利的。” 法援律师叶剑红说道。
面对这份劳动合同,陈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后来通过辨认合同上面的字迹,才回忆起那次老板李某找他们夫妇夜谈之后,曾让他签署过一份文件,当时李某称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每个员工签字确认。
“我没有注意看,我就签了。我没注意是不是劳动合同,产生什么关系,我没想那么多!” 陈先生表示。叶剑红则表示:“如果当事人提出被胁迫或者被强迫去签的,这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陈生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这个是比较难抗辩。”
尽管这份劳动合同后来被劳动仲裁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李某没有给陈生购买社保的事实却无从争辩,经过法援律师叶剑红的据理力争,2016年9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一次性支付陈先生工伤十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四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