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身亡 母亲起诉八酒友各赔一万元
2016-11-28 09:02:10厦门晚报彭菲查看次数:362
买了新车,邀请朋友们喝酒庆祝。几个小时后,这场喜事变成了悲剧:其中一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施工设置的水马身亡。死者的母亲将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以及8名一起喝酒的朋友诉至法院。近日,海沧区法院东孚法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事发】
酒后无证驾驶,撞上施工设置的水马
这起事故发生于2015年4月3日晚上。那天,小陈买了一辆新车,他非常开心,连忙召集朋友们一起到海沧东孚的一家小炒店喝酒庆祝。席间,大家举杯畅饮,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饭局一直到晚上10点左右结束,喝得醉醺醺的阿生(化名)骑摩托车离开了,酒友们也无人劝阻。阿生沿着孚莲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东瑶村路段时,突然撞上因道路施工设置的水马,阿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身亡。
随后,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生无证驾驶,而且血样中检出的酒精含量高达309.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没有在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
【起诉】
儿子虽然有错,但另两方也有责任
事发时阿生还未结婚,而父亲早年离世,60多岁的母亲是他唯一的继承人。事发后,施工单位和阿生的朋友们分别给了这位母亲一点钱,但加起来只有2万多元,关于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这位母亲认为,儿子虽然有错,但施工单位和当天一起喝酒的朋友也有责任,于是将他们一起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这位母亲的代理律师表示,朋友们明知阿生醉酒,却没有通知其家人或者安排其他车辆护送阿生回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当时一起喝酒的一个人提到:他们并不清楚阿生当时到底喝了多少。饭局召集人小陈的妻子则说,当时她说要叫辆车送阿生回家,但阿生拒绝了,作为成年人,他应该了解酒驾的危险。
施工单位则辩解,阿生无证、醉酒驾驶,应该自己担责,他们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
未及时有效劝阻,酒友要一起担责10%
法庭首先对阿生死亡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赔偿项目的金额进行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即其母亲)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万余元。
法庭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阿生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措施,负次要责任。因此,酌定阿生自己承担70%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20%的责任。另外,和阿生一同喝酒的小陈等8人,在明知阿生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对其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认定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向阿生的母亲赔偿19万余元,小陈等8人各赔偿1万余元(扣除事发后先行支付的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发】
酒后无证驾驶,撞上施工设置的水马
这起事故发生于2015年4月3日晚上。那天,小陈买了一辆新车,他非常开心,连忙召集朋友们一起到海沧东孚的一家小炒店喝酒庆祝。席间,大家举杯畅饮,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饭局一直到晚上10点左右结束,喝得醉醺醺的阿生(化名)骑摩托车离开了,酒友们也无人劝阻。阿生沿着孚莲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东瑶村路段时,突然撞上因道路施工设置的水马,阿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身亡。
随后,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生无证驾驶,而且血样中检出的酒精含量高达309.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没有在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
【起诉】
儿子虽然有错,但另两方也有责任
事发时阿生还未结婚,而父亲早年离世,60多岁的母亲是他唯一的继承人。事发后,施工单位和阿生的朋友们分别给了这位母亲一点钱,但加起来只有2万多元,关于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这位母亲认为,儿子虽然有错,但施工单位和当天一起喝酒的朋友也有责任,于是将他们一起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这位母亲的代理律师表示,朋友们明知阿生醉酒,却没有通知其家人或者安排其他车辆护送阿生回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当时一起喝酒的一个人提到:他们并不清楚阿生当时到底喝了多少。饭局召集人小陈的妻子则说,当时她说要叫辆车送阿生回家,但阿生拒绝了,作为成年人,他应该了解酒驾的危险。
施工单位则辩解,阿生无证、醉酒驾驶,应该自己担责,他们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
未及时有效劝阻,酒友要一起担责10%
法庭首先对阿生死亡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赔偿项目的金额进行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即其母亲)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万余元。
法庭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阿生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措施,负次要责任。因此,酌定阿生自己承担70%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20%的责任。另外,和阿生一同喝酒的小陈等8人,在明知阿生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对其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认定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向阿生的母亲赔偿19万余元,小陈等8人各赔偿1万余元(扣除事发后先行支付的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