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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孩子出意外算工伤” 体现法律维护弱者情怀

2016-11-17 10:30:32华商网-华商报郭元鹏 查看次数:350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江苏省的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工作时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属于“工作时间”。这样的规定,让我们感受的是“倾向弱者”的制度温暖。

  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会被以“你是去买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赔付。
  表面上看,这个新规定似乎是强人所难,你“做的是自己的事情”,为何要让工伤买单?其实,辩证来看,一方面,虽然“做的是自己的事情”,但是也是上下班途中,上下班的线路岂能是固定的?另一方面,司法就必须倾向弱者,这才能真正发挥保险作用,才能让企业多些社会责任。
  规定虽然好,但是能不能抚慰维权伤口,则需要看如何落实。这需要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司法部门达成高度一致,不能让江苏人社部门的“处理意见”,只是单方面的“意见”,必须要有严肃性,必须要有威力。就怕规定是规定,执行是执行,再次让“上下班接送孩子出意外算工伤”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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