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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

2016-09-05 10:49:39福州日报朱毓松 查看次数:358
  市政府日前批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作为农村居民的健康“守门人”,我市将通过10年左右努力,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职业化转变,使这支队伍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我市将组织开展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所的3年制中专、5年制大专和高职医学类专业人员培养,保证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提升乡村医生知识技能水平。

  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将得到坚决落实。我市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闽清县、永泰县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余县(市)区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8元的标准给予村医专项补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所,原则上按5元/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我市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少数民族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在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增加每人每年600元的村医补贴。79个边远乡镇卫生院所辖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岗位津贴每月增加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我市还将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60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自2015年10月份开始计发。符合年龄等条件的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县级财政予以60%比例的参保缴费补助。新加入的乡村医生,自入行之日起的30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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