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女子经营食杂店 非法销售境外药品获刑一年
2016-09-06 09:26:06福州新闻网李希文 查看次数:482
连江一女子在自己经营的小店内销售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同时触犯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近日,连江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林某惠在连江城关分别经营一家日用品商店和一家食杂店。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间,两家店铺均有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境外药品,销售额达人民币141343元。2014年9月两家店铺均被相关部门查获。经福州市食药监局认定,这些境外药品均按假药论处。2015年7月,被告人林某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惠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药,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林某惠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连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人民币10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假药,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林某惠在连江城关分别经营一家日用品商店和一家食杂店。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间,两家店铺均有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境外药品,销售额达人民币141343元。2014年9月两家店铺均被相关部门查获。经福州市食药监局认定,这些境外药品均按假药论处。2015年7月,被告人林某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惠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药,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林某惠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连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人民币10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假药,追缴违法所得。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