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打疫苗肾衰竭 父亲14年后告省食药监局胜诉
2016-09-05 10:27:07华商网-华商报张成龙查看次数: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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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打疫苗后患肾病
2002年,禄护仓的儿子只有11岁8个月大。当时,村里广播通知说县防疫站(现为县疾控中心)到该村接种出血热疫苗,禄护仓专门找到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咨询,不到12岁的孩子还能不能打。当时对方说“10岁以上就能打,而且还能预防感冒。”于是,禄护仓带孩子分三次打了该疫苗。第一针由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打,后两针是村医给打的。
就在最后一针注射后的第二天,孩子出现异常,孩子回忆,当时感觉眼睛胀得厉害,“第三天放学时,觉得脚后跟疼。”很快,他的全身开始浮肿。禄护仓和妻子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经西安市儿童医院、肾病医院等诊断,确诊患上了肾病综合征。而在这之前,孩子的身体一直很好。事发后,禄护仓查看儿子注射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使用说明书”发现,该说明书“接种对象”一栏显示疫苗接种主要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因此,他认为儿子的肾病就是打出血热疫苗引起的。2013年,华商报记者多方求证给禄护仓儿子接种的医师张某和黄某,发现两名接种医师当时并无医师从业资格。
两种疫苗竟使用同一药品批号
最初,对禄护仓坚持儿子患病系接种疫苗异常反应的说法,周至县卫生局,西安市卫生局、陕西省卫生厅相继给出了结论,认为“患病没有证据证明与疫苗有关”。为此,禄护仓曾试图自杀,也曾暴怒之下打砸当时相关负责人的办公室,还因此被拘留。
2004年,禄护仓开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当时,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最终鉴定称,因“禄护仓的儿子接种时年龄不足12岁,在28天内接种三针,注射量过大”,导致了三型变态反应,造成免疫复合物沉积于肾脏组织,成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因此,“接种出血热疫苗和其所患肾病综合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鉴定推翻之前各级卫生部门的结论。从那以后禄护仓与防疫站、疫苗生产厂家打了十几场官司,先后获得赔偿近30万元,但相对50多万元外债,仍远远不够。
2012年,禄护仓在一场庭审中无意间发现,当年县卫生防疫站给儿子接种的“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居然与一种“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共用一个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9990020”。禄护仓意识到,当年儿子打的疫苗可能有问题。
资料显示,“国药准字S19990020”的批准文号下登记的是“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而无“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I型+II型)疫苗”。因此,禄护仓认定,当年儿子打的疫苗是假冒伪劣产品。2012年9月,禄护仓将疫苗的生产厂家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周至县法院。同年,案件转至周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周至县公安局多次到国家食药监总局调查。同时,禄护仓本人也先后多次向国家药监总局、省药监局进行投诉,要求药监部门对该批疫苗造假进行认定并查处假冒药品,但至今未得到明确答复。由于相关部门未对该疫苗是否涉假做出确认,因此周至县公安局未立案。
起诉省药监局
监管未履行职责胜诉
由于各级药监部门迟迟不能对当年的疫苗做出认定,禄护仓认为食药监部门未履行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监管的法定职责,他曾试图起诉国家食药监总局不作为,但因种种原因未能立案。
2015年9月份,在法律人士的建议下,禄护仓起诉陕西省食药监局,要求省食药监局履行对疫苗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对浙江天元公司生产的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的造假行为进行查处,对疫苗的监管失职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受害者及家属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2015年11月13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今年8月4日法院进行了判决,8月27日禄护仓拿到了判决书。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原告投诉举报的疫苗问题属于重要投诉举报范围,被告省食药监局对原告投诉的疫苗问题,做了调查取证的工作和疫苗规程的理解、请示工作,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是否能满足完成履行审查环节所具备的要件,在案件中均没有予以体现。而被告在承接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交办案件,在办理中又接原告数次投诉,在履行了一定职责后,仅是把所取得的回复送达给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了审查义务,对于原告投诉举报中的诉求,没有依法给予答复。因此,被告辩称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理由与法相悖,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法院一审判决责令省食药监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相关法律反馈禄护仓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另外,由于无相关证据、法规支持,法院驳回了禄护仓要求省食药监局公开道歉和相关赔偿的请求。
禄护仓的儿子今年26岁,由于肾病不敢剧烈运动,也无法参加劳动,只能在家休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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