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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16-08-17 09:41:43厦门晚报吴笛查看次数:287
  记者上午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此举将惠及我市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中包括540多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尽快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发。本次调整是根据我市2015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360元)的增长所进行的,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悉,本轮调整对象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270元、255元、240元、225元、210元、180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2895元、2734元、2573元、2412元、2252元、1930元。需要注意的是,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每人每月增发的生活护理费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进行提高: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发90元。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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